序號 | 具體意見 | 采納情況 |
1. | 由于團體可分為一般人群和有組織的公司,而公司作為一種團體的具體處罰在后面單獨列出,這不便于人們理解公司內部人員的處罰標準。可以較為明確說明公司等團體破壞生態時公司經理、策劃者、實施者(了解危害或不了解危害)等人分別應承擔哪種處罰和幅度,或直接說明這些人員也是按裁量階次分配表格和從輕、從重處理標準執行處罰。 | 采納,已修改。 |
2. |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可考慮列入“可以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 部分采納,已修改。 1.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金額六十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嚴重破壞危險廢物的監管秩序,違法性質較重。 2. 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應當規范嚴明公正,對于違法性質較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嚴懲重罰。目前,生態環境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制定的生態環境處罰裁量權標準并未針對此類法定最低處罰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違法性質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制定相應的不予處罰清單。此外,此類違法行為是《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省裁量權規定》)規定的排除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深入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助力穩住經濟大盤的十二項措施>的通知》(粵環函〔2022〕500號)規定的排除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的違法行為。鑒于前述情況,經謹慎考慮,暫時無法將該行為列入“可以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3.為體現寬嚴相濟原則,現擬定的裁量權規定已經將此類違法行為較輕的情形列入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并比照其他違反危廢管理制度違法行為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0.1噸的數量要求,將適用條件中違法行為較輕的危廢數量要求修改為0.3噸。 |
3. | 實踐中,對于“首違不罰”的理解和適用還存在理解不透、把握不準等諸多問題。因此明晰“首違不罰”的適用條件以規范行政行為,統一執法,十分必要。如廣州國標檢驗檢測有限公司訴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訴訟案。本案中,廣州國標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委托了一家第三方公司處理廢棄藥品(樣品),未及傾倒即被發現并制止,未造成實際后果。后該公司被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處以60萬元的巨額罰款,該局作出的處罰決定雖然于法有據,但違法情節顯著輕微,處罰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的“過罰相當”基本原則,屬于“過罰不當”。建議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2條、33條“首違不罰”和違法行為輕微不罰的規定,對相關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從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落到實處,推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 采納。征求意見稿已根據《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021年版)正文第十二條和《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廣州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等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制定了不予處罰清單和可以不予處罰清單,根據廣州市的執法實際情況新增了3項事項,同時在相應的適用條件上根據廣州市地區和部門的實際情況,參考《省裁量權規定》的相關裁量因素稍作調整,細化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并擴大了適用范圍。 |
4. | 很多人三四十歲了,甚至都七老八十了,還是保持在5歲認知。希望有人圍著自己轉,希望別人給自己準備吃的來哄自己,要別人為自己的需求負責。那種怕被拋棄的恐懼,深深的刻在了你的心里??偸侨菀拙o張焦慮。很多事情被恐懼驅使。無法信任任何人。我們或多或少,都在重復以前的錯誤模式,重復在一個地方栽跟頭。太習慣尋找過去被傷害的感覺,哪怕發生了一點小事情。耗自己耗別人50 60那一代人大部分挺嘴硬的,那簡直把甩鍋的能力發揮得爐火純青。反正可以是任何事物的問題,就是不能是自己的問題,不能是自己的錯。這意味著,你并不相信自己。 | 相關意見與《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稿 征求公眾意見稿)》無關。 |
5. | 建議讓那些隨便污染環境的人受到相對應的適量處罰并合理的解決被污染的生態問題 | 采納,已作修改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