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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04-02 10:46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工地夜間施工,相鄰魚塘內養殖的鱸魚卻大量離奇死亡,施工與鱸魚的死亡有關嗎?施工方要承擔侵權責任嗎?近日,江門市新會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認定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光照、振動、噪聲屬于能量型污染,構成生態環境侵權,判決施工方向養殖戶賠償財產損失6萬元。
據介紹,李某承租一魚塘,用于鱸魚養殖。因電力線路改造需要,施工方在該魚塘塘基上開始挖土、打樁等作業。三天后,魚塘內鱸魚陸續死亡。李某認為,施工方夜晚施工及期間產生的打樁震動等導致鱸魚死亡,遂將施工方訴至新會法院,要求施工方賠償其魚苗、飼料等損失19.9萬余元。施工方辯稱,其正常施工,并沒有實施污染環境行為。
案件審理過程中,新會法院向當地水產行業協會發函詢問該種鱸魚的正常養殖密度、生長周期、生長習性以及氣溫、噪聲、光照對養殖的影響等。水產行業協會明確該種鱸魚品種為加州鱸魚,其存活水溫在2~34℃之間,對外來噪聲比較敏感,如果有光源會產生應激反應等。
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挖機產生的振動、噪聲以及夜間施工產生的光照等,屬于能量污染類型。上述污染會對加州鱸魚養殖產生影響,導致發生應激反應,且客觀上在施工過程中也出現了加州鱸魚死亡的后果。根據上述污染物的性質、時間順序、空間距離等因素判斷,可綜合認定施工行為與李某的財產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關聯性。鑒于施工方未舉證證實其施工范圍、施工工藝不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未能就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新會法院認為李某主張的環境污染責任成立,施工方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
綜合行業協會意見及考慮加州鱸魚的養殖密度、損耗率及生長周期等,新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施工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蔣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