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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4-08-31 11:50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近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天河分局(以下簡稱“天河分局”)公布一起違法收集機動車廢三元催化劑的環境違法案件。
記者從天河分局獲悉,該局接群眾舉報稱,某公司涉嫌非法收集機動車廢三元催化劑,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天河分局立即聯合廣州市公安局展開調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涉案場所配置切割機、粉碎機等設備,現場存放大量回收的廢三元催化器和部分已切割完的廢催化器金屬外殼、廢三元催化劑粉末成品及半成品。天河分局依法查封涉案相關設備和現場存放的2.233噸廢三元催化器,并同步立案調查。
經核查,該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通過回收機動車廢三元催化器并購置專門設備(切割機、粉碎機等)從廢三元催化器中拆解、粉碎取得廢三元催化劑,出售給案外人獲取利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
經立案調查、處罰告知、陳述申辯、組織聽證、法制審核、集體審議等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第4.26項的規定,天河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0萬元和對法定代表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均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處罰決定。
法院表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為該公司回收廢三元催化器后自行拆解、粉碎獲取廢三元催化劑的行為是否屬于“收集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范疇。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本案中該公司系拆解廢催化器并從中獲取廢催化劑粉末進行出售,其行為符合前述“收集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定義。法院指出,危險廢物的管理不僅關系到生態環境安全,亦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危險廢物經營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該公司未經許可從事收集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作為直接負責人,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提到,本案特殊性在于,案涉收集行為有別于其他經營者直接收購現成的危險廢物,而是經營者先回收廢三元催化器,通過自行拆解、破碎收集內部廢催化劑粉末后另行出售獲利。其行為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的定義。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等特性決定了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應依法取得許可證,控制危險廢物經營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風險。實踐中部分經營者為追求高額利益,自行拆解、破碎廢三元催化器獲取廢三元催化劑,其過程使危險廢物暴露環境中,既容易造成人體吸入中毒又存在污染環境的風險。在此鄭重提醒各經營單位和個人,要引以為戒,強化法律意識,依法依規經營,避免出現環境違法行為,否則將面臨高額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張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