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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
美麗廣州環發〔2000)38號
各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以下簡稱“驗收監測”)由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負責組織實施。
二、在規定的試生產期,承擔驗收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站在接受建設單位的書面委托后,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開展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驗收監測的環境監測站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交驗收監測報告(表),并對提供的驗收監測數據和驗收監測報告(表_結論負責。
四、對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應先編制驗收監測方案,驗收監測方案應經負責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項目,應在完成現場監測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的項目,應在進行現場監測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保證的驗收監測工況條件為:試生產段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國家、地方排放標準對生產負荷有規定的按標準執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
對在規定的試生產期,生產負荷無法在短期內調整達到75%以上的,應分階段開展驗收檢查或監測。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分期委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對已完工的工程和設備進行驗收監測。
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為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保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質量,在多年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試行)》(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5]335號)的基礎上,現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工作制定本驗收監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替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試行)》中的有關技術規定。
本技術要求與未來國家制定的有關標準中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規定有不符之處,按國家新頒布的標準執行。
第一部分總則
1.范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以下簡稱驗收監測)的原則、依據、內容、執行標準選擇、采樣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術要求適用建設項目的驗收監測,從事放射性物質生產或以放射性物質為生產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質的核工業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可參照執行。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技術要求中引用而構成本技術要求的條文,與本技術要求同效。
HJ/T2.1 ̄2.3-9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HJ/T2.4-1995 環境影響評價聲評價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WPB3-1999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4915-1996 水泥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9078-1996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171-1996 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23-1996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1993 惡息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18-1996 小型焚燒爐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4286-83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4914-85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
GB14374-93 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470.1 ̄.3-93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4287-92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WPB2-1999 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456-92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457-92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WPBX-1999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的排放標準
GB15580-95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5581-95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85-9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12348-90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12525-90 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9660-88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兩岸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10070-88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GB8702-88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HZB1-1999 地表水環境環境質量標準
GB097-97 海水水質標準
GB11607-97 漁業水質標準
GB5084-9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14848-1993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15618-1996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13015-91 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今后根據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標準,一經批準,相應時間的版本也應在作為引用標準使用。
3.定義
3.1環境保護設施:
3.1.1建設項目為自身污染物達標排放或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須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設施、裝置、設備:
a.專用于環境、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
b.既是生產工藝中的一個環節,同時又具有環境保護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與綜合利用;
d.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測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潛在突發性污染事故。
3.1.2建設項目為維護其影響的生態環境而必須采取的環境保護工程措施包括:生態恢復工程、綠化工程、邊坡防護工程等。
3.1.3建設項目為滿足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對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為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而承擔的區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和區域污染物排放削減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
3.2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全面的檢查與測試。
3.3驗收監測執行標準:指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所依據的標準,作為判定建設項目能否達標排放的標準,是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依據。
3.4驗收監測參照標準:這里所指參照標準為建設項目投產時的國家和地方現行標準以及參照執行的其他標準,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及企業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標準。驗收監測參照標準一般不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4.驗收監測一般工作程序、結果及結果報告形式
4.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分類,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因所在地區已進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而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評價時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但監測內容較多的建設項目,應通過收集有關的技術資料、現場勘查、編制驗收監測方案、進行現場監測,以驗收監測報告形式報告監測結果。
4.2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分類,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并且驗收監測內容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通過收集有關的技術資料、現場勘查、進行現場監測、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形式報告監測結果。
4.3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只對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規模和按要求應設有廢水、廢氣、噪聲處理設施的污染源進行監測,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形式報告檢查結果。
5.驗收監測方案編制的基本要求
驗收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1簡述內容:任務由來、依據,尤其要闡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結論意見、環保對策、措施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文件的要求;
5.2建設項目工程實施概況:工程基本情況,生產過程污染物產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環保設施建設及其試運行情況;
5.3驗收監測執行標準:列出應執行的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名稱、標準編號、標準等級和限值,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的環保設施設計指標或要求等;
5.4驗收監測的內容:按廢水、廢氣、噪聲和固廢等分類,全面簡要地說明監測因子、頻次、斷面或點位的布設情況,附示意圖;采樣、監測分析方法;驗收監測的質量控制措施;
5.5現場監測操作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針對工廠實際情況制定);
5.6對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檢查的內容。
6.驗收監測報告編制的基本要求
6.1驗收監測報告應充分如實地反映現場檢查和現場監測的實際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進行必要和符合實際的分 析。對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總量控制的達標情況和檢查情況等給出明確的結論和進行必要的描述。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建議。
6.2驗收監測報告
驗收監測報告除包括5.1-5.4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6.2.1驗收監測進行情況;
6.2.2監測期間工況;
6.2.3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結果;
6.2.4驗收監測的結果及與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指標分析評價;
6.2.5出現超標或不符合設計指標要求時的原因分析;
6.2.6國家規定總量控制污染的排放情況;
6.2.7環境管理檢查結果;
6.2.8驗收監測結論與建議;
6.2.9必要的質控數據表,監測數據表和其他有關圖表等應作為報告的附錄;
6.2.10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見附錄三。
7.驗收監測
7.1驗收監測主要工作內容
驗收監測是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及其效果、“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環境管理等情況的全面檢查與測試,主要包括內容:
a.對設施建設、運行及管理情況檢查;
b.設施運行效率測試;
c.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排放總量等)達標排放測試;
d.設施建設后,排放污染物對環境影響的檢測。
具體建設項目的監測內容應根據其所涉及的具體項目進行確定。
7.1.1環境保護檢查
a.建設項目執行國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制度”的情況;
b.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態保護要求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中批復內容的實施情況;
c.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效果;
d.“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情況;
e.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工作情況,包括“環保機構設置、人員配置、監測計劃和儀器設備、環保管理規章制度等;
f.事故風險的環保應急計劃,包括配備、防范措施,應急處置等;
g.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情況;
h.周區域環境概況;
i.生態保護措施實施效果。
7.1.2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率測試
對涉及以下領域的環境保護設施或設備均應進行效率監測:
a.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b.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c.工業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等;
d.用于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7.1.3污染物排放檢測
對涉及以下領域的污染物均應進行達標排放監測
a.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
b.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
c.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有毒有害工業固(液)體廢物及其浸出液;
d.廠界噪聲(必要時測定噪聲源);
e.建設項目的無組織排放;
f.國家規定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7.1.4環境影響檢測
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對環境影響的檢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要求。檢測以建設項目投運后,環境敏感保護目標能否達到相應環境功能區所要求的環境質量標準,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a.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質量;
b.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空氣質量;
c.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聲學環境質量;
d.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土壤質量;
e.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振動鉛垂向Z振級;
f.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電磁輻射公眾照射導出限值。
7.2驗收監測污染因子的確定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7.2.1“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確定的需要測定的污染物;
7.2.2建設項目投產后,在生產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燃料,產生的產品、中間產物、廢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現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有關污染物。
7.2.4國家規定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標;
7.2.5廠界噪聲;
7.2.6生活廢水中的污染物有生活用鍋爐(包括茶爐)廢氣中的污染物;
7.2.7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意見中,有明確規定或要求考慮的影響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環境質量的污染物;試生產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對當地環境質量已產生影響的污染物;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前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和規定而確定的對環境質量有影響的污染物;
7.2.8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涉及有電磁輻射和振動內容的,應將電磁輻射和振動列入應監測的污染因子;
7.2.9廢水、廢氣和工業固(液)體廢物排放總量。
廢水水質監測因子確定參見附錄一,廢氣監測因子及參數確定參見附錄二。
7.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7.3.2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于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于6個);
7.3.3對污染物確定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于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采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于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7.3.7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8.驗收監測采用標準
驗收監測采用標準包括評價標準和測試方法標準兩個部分。評價標準又分為驗收監測執行標準和驗收監測參照標準。
8.1驗收監測執行標準的確定
執行標準應主要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采用的各種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的要求為依據,驗收監測執行標準的確定考慮以下因素:
8.1.1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文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標準;
8.1.2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國家或地方執行的各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標準;
8.1.3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復時,要求執行的各項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需要所規定的特殊標準限值;
8.1.4根據國家和地方對環境保護的新要求,經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采用驗收監測時現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8.1.5國家和地方對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中的總量控制要求;
8.1.6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中尚無規定的污染因子,應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等的要求或設計指標為依據來進行證價。
8.2驗收監測參照標準的確定
8.2.1新頒布的國家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標準值以及環境量標準值;
8.2.2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
8.2.3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中尚無規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參考國內其他行業標準和國外標準,但應附加必要說明。
8.3驗收監測方法標準選取原則
驗收監測時,應盡量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要求,采用列出的標準測試方法。對國家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測試方法的污染物,其測試方法按以下次序選擇:
8.3.1國家現行的標準測試方法;
8.3.2行業現行的標準測試方法;
8.3.3國際現行的標準測試方法和國外現行的標準測試方法;
8.3.4對目前尚未建立標準方法的污染物的測試,可參考國內外已成熟但未上升為標準的測試技術,但應附加必要說明。
9.驗收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1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
驗收監測時,工況要求分下列幾種情況;
9.1.1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應在工況穩定、生產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負荷達75%以上(國家、地方排放標準對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標準規定執行)的情況下進行。
9.1.2對無法短期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中,可以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滿足75%或75%以上負荷或國家及地方標準中所要求的生產負荷的條件下進行。
9.1.3對無法短期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中,投入運行后確實無法短期調整工況滿足設計生產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主體工程運行穩定、應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條件下進行,對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和尚無污染負荷部分的環保設施,驗收監測采取注明實際監測工況與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9.2采樣和測試及其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2.1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現場監測,首先應按9.1的規定滿足相應的工況條件,否則負責驗收監測的單位應停止現場采樣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