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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2025〕1號
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
為深入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健全完善規范有序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體系,按照《關于印發<廢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固體〔2019〕5號)和《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要求,結合廣州實際在全市開展社會源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本次試點的社會源廢鉛蓄電池是指家庭生活或者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包括但不限于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銷售門店及維修門店、鉛蓄電池銷售門店等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工業企業、汽車維修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實驗室、有害垃圾集中貯存單位、電信運營商、地鐵、銀行等單位產生的廢鉛蓄電池除外。
二、廣州市內持有《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的單位,在許可收集范圍內開展社會源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活動時,無須簽訂收運協議,無須運行電子轉移聯單,須建立收集記錄臺賬。持證單位集中收集后的廢鉛蓄電池應嚴格按現行危險廢物法律法規要求管理。
三、試點自2025年1月3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固輻處、執法處、各分局),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