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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管影〔2025〕37號
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批的《華南快速路二期(太和~岑村段)改擴建工程先行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及相關資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華南快速路二期(太和~岑村段)改擴建工程先行工程建設項目位于廣州市白云區太和立交段,主要改擴建內容包括:在太和立交既有華南快速路二期兩側整體拼寬擴建至雙向8車道,線路全長472.794m,道路類型為高速公路,設計車速為80km/h,先行工程(含主線及J匝道)土建工程范圍:太和互通主線橋(不含瀝青鋪裝),路基(不含碎石及瀝青路面工程),先行工程施工后不具備通車條件,沿線不設配套設施。
《報告書》評價結論認為,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該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能夠得到有效控制,從環境保護角度,項目建設可行。經審查,我局同意《報告書》的評價結論。
二、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應加強施工管理,控制施工范圍,禁止在聚龍山森林公園和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設置臨時工程。施工場地設生態保護警示牌,設置沉砂池和塑料彩條布覆蓋防護等防治措施,剝離表土用于建設后期綠化覆土,施工完成后應對施工便道、鋼筋加工場等臨時占地采取復墾綠化措施。
(二)施工應選用低噪聲型或帶隔聲、消聲裝置的施工機械設備,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禁止在中午(12:00~14:00)和夜間(22:00~06:00)從事高噪聲施工作業和物料運輸,鋼筋加工場應將高噪聲設備集中放置在封閉式車間內,選用低噪音型加工設備,并進行減振處理。施工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三)先行段施工不設置施工營地。施工場地設置排水溝、沉淀池、隔油池等措施,施工廢水經隔油、沉淀處理后回用于施工場地,不外排。
(四)施工場地采取噴灑水濕法抑塵,及時清理和沖洗路面余泥,車輛運輸散體材料和廢棄物時必須密閉、覆蓋,嚴格落實“6個100%”的防塵措施。
(五)各類固體廢物實行分類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貯存、堆放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進行管理,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六)在施工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加強與項目周邊公眾的溝通協調,解決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切實維護公眾合法環境權益。
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竣工后,你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執法處、白云分局、市環境技術中心、廣東環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