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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廣州市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規定》解讀材料
一、制定背景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暫行規定的通知》(穗環規字〔2022〕2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10月18日實施以來,有效貫徹落實《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正文第十四條的規定,推進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落實,引導違法當事人主動糾正環境違法行為、自覺守法,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規定》實施期限將于2025年10月17日屆滿。
為規范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繼續推進包容審慎執法舉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規定》作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并重新發布。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三)《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四)《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
(五)《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六)《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
(八)《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執法 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環辦執法〔2025〕4號)。
三、主要內容
本規定不分章節,共二十條。第一條至第五條規定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適用原則以及不予適用的情形;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對當事人適用本規定的啟動程序和申請時限、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實施機構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的程序要求、當事人進行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的時限和形式要求等;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實施機構發現不予適用情形時的處理方式及明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的具體數額標準;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實施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須就是否適用本規定進行說明、當事人的權利救濟途徑、案卷歸檔要求、適用本規定的案件辦理期限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公開刊載的時間要求、被撤下的情形,本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況,以及本規定的生效時間、有效期、解釋權等,并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的操作指南及需提交的申請材料、聲明書等模板將另行公開。
四、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一)關于適用范圍。
目前,適用的處罰機構除了生態環境部門外,還包括行使部分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針對的是當事人主動采取措施改正了的違法行為,且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程序申請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的從輕處罰是在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廣州市規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基礎上的進一步從輕。
(二)關于適用原則。
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適用于罰款類以外、無自由裁量權空間的其他行政處罰;適用以當事人主動申請為程序前提,以當事人已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為事實前提。
(三)關于當事人提交用于支撐其已整改完畢和整改效果的材料要求。
當事人提交的支撐材料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必須能夠真實全面反映整改完畢和整改效果的情況,并與待證的整改完畢及整改效果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