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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12-18 11:15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0日晚,廣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廠長李某某通過聯系個體工商戶張某某,安排兩臺運輸車將廣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貯存間內的袋裝污泥(廢物類別為HW17表面處理廢物,廢物代碼為336-064-17)及廢活性炭(廢物類別為HW49其他廢物,廢物代碼為900-039-49)轉運出廠,后運輸至欖核鎮沙角村沙興路西側黃欖快速干線橋底傾倒。經過磅稱重,傾倒的袋裝污泥重量為10.64噸,廢活性炭重量為320千克。2024年10月16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分局收到欖核鎮環保中隊轉來的問題線索,反映欖核鎮沙角村沙興路西側黃欖快速干線橋底發現了袋裝廢活性炭、袋裝污泥和濾芯筒,部分廢活性炭包裝袋上有廣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險廢物標簽。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在欖核鎮沙角村沙興路西側黃欖快速干線橋底調查發現,場地為未硬底化的泥土地,堆放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另堆放了袋裝污泥、袋裝廢活性炭和濾芯桶若干,污泥和廢活性炭的外包裝均為塑料編織袋。
2024年10月17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分局委托廣州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現場傾倒的袋裝污泥和廢活性炭進行應急處置。經過磅稱重,欖核鎮沙角村沙興路西側黃欖快速干線橋底傾倒的袋裝污泥重量為10.64噸,廢活性炭重量為320千克。
廣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廠長李某某將危險廢物交由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個體工商戶張某某外運處置,運輸車司機將危險廢物傾倒至外環境,存在非法傾倒危險廢物超過三噸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李某某、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情形。2024年11月7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分局移送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2024年11月10日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已刑事立案。
三、案件啟示
本案由鎮街環保員第一時間發現,立即通報給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查處,確認違法事實涉嫌刑事犯罪后,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移送公安部門,充分體現地方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公安部門通力合作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

執法人員在現場開展執法檢查

傾倒現場發現廣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危廢標簽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處)